第一百九十五章南下湘省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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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历朝对待“邪教”的态度大致相似,只是有宽严之分。从秦代起,即有妖书妖言罪。唐时,制造、传播、私有妖书妖言皆有罪,处以绞刑、流放、徒刑、杖刑不等。明朝对于妖书妖言罪加重为“皆斩”。清律规定,凡造谶纬、妖书、妖言及传用惑众者,皆斩监候。

        宋代民间宗教活动增多,政府也逐渐重视对“邪教”的处置。首先命令地方政府严格查处,如不能发觉者,予以重谴,知而不举,与同罪。另外对能举报者给予奖励。同时,因许多秘密宗教都是借迎神赛会之机进行宗教活动,对民间结社行为严格控制,并且广泛打击淫祀。另一方面,政府加强宣传活动,多次令地方官出榜晓谕,自首者原罪,限满不首者许诸色人等告。

        元代基本沿用了之前的政策,实行夜禁,“一更三点钟声绝,禁人行,五更三点钟声动,听人行……其集众祠祷者,禁之。”另外,对集会行为也严加控制,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,甚至连民间祈神赛社活动也遭禁止。

        明代一沿前例,禁妖书妖言左道等,由于民间秘密宗教活动转盛,又有元朝灭亡的前车之鉴,明代新设了师巫邪术罪,禁止白莲社、明尊教、白云宗等会乃至一应左道异端之术,并且禁止“隐藏图像,烧香集众,夜聚晓散,佯修善事,煽惑人民”。除了对教中主要分子加以重罚外,还收缴经书,焚毁经版,拆毁淫祠,销毁偶像(包括教主坟墓),没收教产等等。

        清代为民间秘密宗教最盛的朝代,政府的态度也最为严厉,从清代档案中留下的大量关于“教案”的记载就可见一斑。并且,《大清律》特设“兴立邪教罪”,处罚颇严。一方面,清朝政府严格查处邪教,几乎每个皇帝都曾多次下谕令地方严防严查。另一方面,从中央到地方都普遍进行宣传,嘉庆帝甚至专

        门撰写了《御制邪教说》晓谕天下。一些地方官意识到“邪教”的严重性,也努力设法整治。例如黄育楩作成《破邪详辩》一书,详细批驳“邪教”之非,将其印刷装订分发。

        除了逮捕“邪教”主要分子,政府还使用许多其他手段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一,沿袭前朝制度,禁止私立寺观,私度僧尼,但是此时的秘密宗教通常都让信徒保持世俗生活,因此此条的约束力就很小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二,禁毁邪教经卷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三,禁淫祀。淫祀中的神灵多有与邪教相通者,因此对淫祀的禁止也部分打击了邪教。

        其四,严格监控教首家族或邪教重要分子。因为教首家族遭打击后,失去了优越的生活条件,因此还活着的家族成员往往图谋复教。一些在传教活动中获得利益的重要分子,也会利用教首家族的影响号召曾经的教众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清代的地方官员并不总是致力于查处“邪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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